更新时间:2020-02-27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双重预防,即风险分析和隐患控制,是以规避不可接受的结果伴生为目的,对活动的过程可行性和结果可控性进行分析、控制的专项工作。
双重预防,即风险分析和隐患控制,是以规避不可接受的结果伴生为目的,对活动的过程可行性和结果可控性进行分析、控制的专项工作。双重预防体系用于安全管理时,称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从现象学角度,世界是一连串的事件(状态)。通俗讲,是一件件事儿串起来,每件事儿都是前事儿的延续。事件是从人的视角看世界,有价值评价,有好坏之分;状态是从物的视角看世界,无价值评价,无好坏之分。人所有的活动都会面临可预知或不可预知的事件发生:可预知,是掌握的知识达到了认知水平;不可预知,是掌握的知识尚未达到认知水平。趋利避害,通过引导和控制,少的代价,多的获得,是每个行为主体不变的追求。
风险是生活、生产的代价之一,是活动主体不喜欢看到的结果;当风险达到不能接受时,称为事故。杜绝事故,要运用现象学和逻辑学研究事故链,把握事故规律,通过科学的控制和整改,用少的代价把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风险一词,有四重含意。一是指活动主体不愿看到的状态或事件,用遭受损失的大小衡量,风险分级采用的含义;二是指事件发生的条件,在风险分析时采用此含义;第三,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用概率描述,风险评估时要这重含义;第四重含义指某一区域内所有风险的总和,在区域风险分级警示时采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体系(以下简称双重体系),是基于过程控制和过程引导的管理模式,可以用在安全管理,也可用在环境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技术管理等所有必须进行结果控制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双重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目的是避免“得不偿失”,要求有效性,又要求经济性:有效而不经济,会被市场淘汰;经济而不可靠,会被事故淘汰。
盈亏自负,违法自担,统称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产权由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组成,产权既是权力赋予也是权力约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拥有产权,也依法担负着合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合法使用、合法转让、合法所得。《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消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各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进行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刮风、下雨、云涌、闪电,起床、穿衣、开火、做饭,都是事件或状态描述。物的状态千变万化,不变的是凡事必有规律,凡事故必有条件。状态可被观察,状态变化规律可被把握:条件变,结果一定变;结果如何变,遵循科学规律。
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规律是本质。科学研究规律,理论是目的;技术应用规律,实践是目的。风险分析是研究事故链,隐患治理是切断事故链。风险分析是状态分析,对引发事故的线索进行分析:假设某事故发生,梳理出所对应的全部必要条件。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一个风险,每一个风险的对应物,称为危险源。之所以定义为风险,是因为至少存在着某事件发生的一个必要条件。行为结果不经济叫事故,事故是不可接受的事件,是其必要条件同时现身的结果。隐患指必要条件现身,对隐患的控制和消除,叫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靠评估,二靠治理。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管控成本,权衡确定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隐患治理完成后,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再评估,终达到风险可控和可接受。
研究风险和事故要依据现象学和逻辑学。说风险,离不开主语和谓语,不能泛指。主语是行为,谓语是结果。主语和谓语是人的主观划分,是把握现象规律的必要方法。物,无论气体、液体、固体,在不同条件下以不同的具体状态存在,即不同的事件。不同的后置事件对应着不同的前置事件,后置事件被视为事故时,前置事件视为此事故的隐患。隐患是事故的必要条件。
把握科学规律的方法有两种:演绎法和归纳法。归纳法是大数据分析获得经验,比如对大量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得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道路湿滑、超速行驶、危险驾驶、车辆故障等都是交通类事故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都是风险状态——这是用归纳法对事件的或然性进行规律把握。演绎法是逻辑推论,比如一定浓度下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一定爆燃,甲烷是可燃气体,随着在空气中的浓度增加,遇明火一定爆燃,甲烷浓度和明火都是爆燃事故的必要条件之一,都是风险状态——这是用演绎法对事件的必然性进行规律把握。
作为事故的必要条件组成,状态可能叫风险,状态出现叫隐患。风险是隐性,隐患是显性。在规律的把握和应用上,风险重可能,隐患重变化。风险可能性有时体现为风险显现的周期性,也即隐患的周期性。轴承有磨损周期,橡胶有老化周期,工人有疲劳周期,环境有变化周期。随着状态周期的临近,隐患出现的可能性增加。
物的状态变化是连续的。事故由直接隐患导致,直接隐患由间接隐患导致,即隐患的隐患是事故的间接隐患。事故与直接隐患的关系遵循乘法原理,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的关系也遵循乘法原理:某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或者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零,此事故不发生。简单讲,某级别事故的发生意味着此级别事故的直接隐患全部出现;高级别事故是低级别事故的衍生和扩大,事故级别越高,事故链越长,必要条件越多。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2]。
海恩法则对安全管理有两点启示,一是通过切断事故链条可以避免事故出现,切断的位置(即关口)前移,可以降低事故等级;二是增加直接隐患和间接隐患的控制数量,可以降低事故出现的概率。
责任事故,即有人承担责任的事故。人、机、物、管、环,是对风险的主观分类,究其本质,皆物的状态;究其来源,皆人的行为结果:人的人、人的机、人的物、人的管、人的环。在现有认知水平下,可以预测到,但没有采取措施、没有采取正确措施、采取措施不充分时,所有事故都是人的行为结果,所有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是人的素质和责任心欠缺的结果。
生产是事故隐患之一。不安全不生产有两层含义:一是管控清单下的隐患治理不到位时要采用停产方式切断事故链;二是风险管控的成本高过生产活动带来的收益时,要采用停产方式规避经营损失。
双重体系按照“对外担责,对内分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思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具体落实上,要纠正几个错误理念:
一是把风险分析交给一线员工主导的错误理念。对于一线员工,应知应会是知道干什么和知道怎么干,为什么这么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让一线员工全过程参与风险分析,其目的是在参与过程中被培训,在参与过程中被风险告知。
二是把职能部门视为双重体系的监督检查部门的错误理念。车间是区域内安全责任主体,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生产经营单位把各车间的设备、检修、人事、技术、质量等原归属车间的业务抽出来集中管理、专业管理,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既管理又参与,担负着车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部分。
三是车间负责人只负责生产组织的错误理念。谁指挥,谁负责。事故是人的行为结果,有形之手指挥人的行为时,有形之手要对行为结果负责。车间负责人拥有车间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指挥权,是区域内安全第1责任人,有责任终止区域范围内所有危险作业活动,有责任核查职能部门在车间区域内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有责任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
四是把风险管控分级与隐患治理分级相混淆的错误理念。风险重在科学分析,隐患重在科学治理。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是对风险的分级,对隐患排查的分级,并不是对隐患治理的分级。班组排查出的隐患也可能需要公司牵头治理,公司排查出的隐患也可能只需要相应的班组进行整改。
总之,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科学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而且要把体系内容分解到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岗位操作手册和岗位应急处置手册,作为应知应会内容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风险分级管控,要落实到每一级负责的巡查和检查上,每一次巡查检查都是对风险的一次评估。做到设备与工艺匹配、员工技能与操作规程匹配、生产计划与装备产能匹配、设备检修计划与设备保养周期匹配;不违章,不违章指挥,不超设计产能,不带病作业,实现安全生产。